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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下,你看得婚姻司法解释3而不是新婚姻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针对目前婚姻法而作出的补充,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你描述到你和你男朋友领完结婚证、一起还贷,是不是就会变成共有财产,你可以占50%?答案是否(不可能/不是)。首付你们家出得部分钱,暂借给他,这部分是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根据目前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该房产登记到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婚前财产不纳入婚后财产分割范围。这点他比你有利。
房管局要办理产权变更,是需要产权人获得产权。估计你们还是还贷期,房产证还抵押在银行。严格来说你们还没有获得房产的产权。银行不同意你变更抵押人协议,一般情况下会告知原因。多数是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要等待人民银行批复下来确定最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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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俩签个协议,约定此房为二人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待房贷还清时去房管局办理添加手续。让双方家长签字证明。简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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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孩子,你们领完结婚证,婚后还贷的部分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前买房的首付款等等在法律上都是男方一个人支付的。不过有一点,您一定要注意,就是结婚后一定要向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添加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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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领了证一起还款,离了婚房子还是给男方所有,但是男方要补偿你还款的钱和房子溢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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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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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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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在婚后3年内属于个人财产,3年后属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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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就是个人财产
颜小喵的陈小吱
可签订附条件的合同,如在结婚的情况下,该房部分产权赠予女方。如不结婚,则有权撤销赠予。但这样做对感情是否有影响,由你来决定。如果冒然加上名字,又没有协议约束,则这套房子只能做为共同房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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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当然就是两个人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婚后离婚,房子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你的女朋友考虑得很周到,因为新婚姻法有规定,看来现在大家的法制观念都增强了。
伤悲。
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那不论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都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不过如果你的房子现在还在按揭期,还有贷款没有还完,那在你们没有结婚的时候是不能够增加房产所有人的,当然,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买房就没有这个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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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前按揭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房产份额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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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因此,有无安全感是婚姻是否牢固的关键。安全感主要包括情感安全、人身安全、经济安全和繁衍安全。女人多数会首先考虑经济安全,毕竟是为了生存,因此,很多家庭的钱财都放在女人的手中。你会考虑房子的产权问题,也是由于你的安全感不足,担心她会变心,这就涉及情感安全的问题。如果要想增加情感上的安全,那就要加深双方的爱。如果没有爱,其他的安全感也会失去。送你四句话:爱的脚步──从关心开始,以奉献加深,因争吵淡漠,为利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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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产证上那个有你女朋友的名字,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视为双方共有,以后很多事情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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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由个人所有,不按夫妻共同进行处理,个人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对房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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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婚前买房房产证上的名字需要注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时间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买房时应该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体现出两人的共同出资,并且事先商议好房产份额配比。
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
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产权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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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她补给你,你没有自主权了,还有就是你要拿出你出首付的证据,才会对你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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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脑子进水吗?没结婚就把房产落在女友名下,那叫白送。你没份的,没你分割的权利。把你自己的财产白送就算了,别连累你爹。一旦后悔,药自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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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写你的名,这样房子是你的所有权
清风叙来
在办理房产证时,如果不特别声明,肯定是共同财产。分割时均分,但不会将房子一切两半,只能一个人得房,补给对方钱,即,房产总价的一半。
世锦先生
哪来规矩,结婚与买房有什麼关系,主要是双方同意就好
林秀婷
嗯嗯,婚前买房当然是最好的啊
李静贤
1、没有什么新《婚姻法》出台。
2、婚前全资买房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这是《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
3、如果婚前购房只是交了首付,婚后还要继续还贷,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啊威
房产证写的是他一人的名字,那能不能加名,就取决于他是否同意让你将名字加进去,如果名字能加进去,加进去以后你就是那房子是产权人之
一,离婚了你当然可以分到属于你份额的房子产权。不过是不是一半的产权,那还要看你们对房子产权份额的具体约定。
摩宇宏天
我只知道就算房子上没有你的名字,你们结婚了,房子上的贷款你也有责任一起偿还的。
无敌
加上你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夫妻增名是100元,如果不加上你的名字那就是他婚前个人财产了。
September
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房产所有权证书上面有你的名字,恭喜你,你和你的老公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离婚的话,在法律意义上是要平均分配的,除非你们协议离婚,这样的话,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了!
如果你们要结婚的话,你可以要求你的老公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追加你的名字!呵呵~聪明的女人是要有手段的!
徐国录
婚前买房自然是个人财产。
为尔而来
需要在结婚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协议 就是你愿不愿把你们婚前财产分配一部分给另一半,这个是我认为是司法解释3最大的弊端,彻底的将感情与金钱挂钩了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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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an一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本条第1款首先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不动产限定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并且对于该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提倡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该不动产系婚后用购买方个人的财产还贷,显然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第2款则明确了当双方无法对不动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明确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新婚姻法解释三”似乎更笼统,既考虑还贷情况,还可考虑资金来源,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显然的,若婚后还贷有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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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贷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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