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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区老干部工作法律顾问(服务)团全体律师、法官、公证员等资深法律专业志愿者,结合对成团10多年为老服务经验案例的梳理,根据民法典7编,1260条条款,精编了112个老年人常用知识点,通过生动的案例和质朴的文字,解释专业条款及专业术语,并后附法条链接,帮助老同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民法典小知识点075
搞清继子女、养子女的
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很重要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法律关系的区别是: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解除收养关系后,除法定情形外,双方也就不再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由于继父或继母对结婚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是,继父或继母对结婚时已年满18 周岁的子女一般不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亲生父母对其已无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对生父母也无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之间已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五章,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五章,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三章,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民法典小知识点076
离婚后继子女关系解除,
遗产继承等权利义务也不复存在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后,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复存在。
继父母去世后,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三章,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学会了吗?
下面来做两道题练练
01
(单选)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B. 继父或继母没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
C.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D.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继子女,无权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
答案
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
A
02
(单选)关于继承,以下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
A.继承权男女平等
B.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C.第一顺序继承人部分缺位的,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D.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按比例继承
答案
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
A
下期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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