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A  瑞雅

A 瑞雅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一方因为意外或是疾病去世了,那么另一方可以以第一顺序的继承对方的财产,由于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继承时应当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三),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很多家庭的经济收入渠道都是非常的多的,既有工资,还有其他的投资理财产品,经营项目的收益等各种各样的收入,只要确认是合法收入就全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毕竟绝大多数的夫妻在婚姻生活期间不会对共有财产太过于斤斤计较,所以离婚时漏分夫妻共有财产的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那样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会很吃亏,因为离婚的时候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醉露梧桐

醉露梧桐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一方因为意外或是疾病去世了,那么另一方可以以第一顺序的继承对方的财产,由于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继承时应当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三),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很多家庭的经济收入渠道都是非常的多的,既有工资,还有其他的投资理财产品,经营项目的收益等各种各样的收入,只要确认是合法收入就全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毕竟绝大多数的夫妻在婚姻生活期间不会对共有财产太过于斤斤计较,所以离婚时漏分夫妻共有财产的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那样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会很吃亏,因为离婚的时候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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