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爱玲
民法典中关于夫妇离婚孩子一般的判法如下:
1、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特殊情形可随父生活。
2、离婚时子女满两周岁,抚养权协商为主,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丧失生育、子女随其长时间生活环境固定、另一方有子女、另一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优先考虑。
3、婚时子女满八周岁,在前述有利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4、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的,可以作为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5、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6、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法院可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简单来说,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就需要证明自己带孩子比对方带要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也可以准备对方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例如暴力、酗酒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_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