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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常需要结合与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对象决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与您签订合同的,您可以同时起诉两位当事人;与您订立合同的仅为其中一方,您可以起诉该方当事人。
具体而言,如果与您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夫妻双方,那么即使离婚,双方也均负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您可以同时起诉两位卖方,要求配合过户。
如果与您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其中一方,那么这一方实质上是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您可以直接起诉该对象;但是,您已经通过房产证记载的信息,获知房产证标注夫妻双方名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与您签订合同的只是其中一方,且没有明确表达或者授权材料表示,出卖房屋已经得到另一方同意的,有可能属于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也建议您以夫妻双方为被告,以便查明事实。另外,需要提示您,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在对方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双方是否对该房屋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等也有可能对您的案件产生影响。
此外,涉及夫妻中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无权处分共有房屋或是离婚时对该房屋归属存在争议的,如与您签订合同的是男方但最终房产分割给女方等,案件事实较为复杂;而且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变更以登记的变更为要件,如果您仅支付房款未办理产权登记,能否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一定风险。简言之,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制定诉讼方案。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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