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刘长萍。 发布日期:2023-07-07 20:44:53 浏览:252
hap 发表于 2023-07-07 22:56:50
(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而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一方所得的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等,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⑤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⑥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时给予职工的补偿金,是一方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部分,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计算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分短于工作年限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2、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6)企业以“买断工龄”方式安排未达到退休年龄职工提前退休而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费用,由于该费用主要用于维持职工自提前退休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应作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部分,不再返还。
3、财产处理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案件准备阶段,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签订合同后,在认真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委托人合法地实现或尽量实现诉讼目的而采取及实施的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段。
第九十六条 案件准备阶段,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任务:
1、了解和熟悉案情。
2、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3、收集相关证据。
4、分析案情,制订代理策略。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九十七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针对婚姻案件的特点,做好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第九十八条 离婚案件中,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电脑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它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第九十九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一百条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接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离婚纠纷诉讼
第三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
[说明]
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四条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第五条 判决准予离婚的,应具备下列要件:(一)感情确已破裂;(二)经调解无效。
[说明]
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第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第二,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离婚诉讼纠纷
1.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采取违法手段登记结婚的,发生诉讼时,一方或双方仍未达法定婚龄,法庭应当宣布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判令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又没有违背其他结婚条件,法院应当按离婚案件处理。
2.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各项条件,未经登记而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公开地、连续地共同生活,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的,应当列离婚案由,参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精神处理。
3.凡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判令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财产和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比照离婚的处理原则处理。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发现夫或妻与婚外异性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地共同生活,严重地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中上离婚案件审理,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刑事问题处理完毕后,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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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没必要找律师,除非你有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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