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明朝法律为何对出轨处罚严重?

曾小妹

曾小妹

明朝的婚姻制度规定,谈婚论嫁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要媒人参与。如果古代男女双方的父母都决定好婚事后,都会相互之间在媒人的见证下写一个婚书。因为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重视伦理道德对于出轨很严厉。

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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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婚律是分配式的制度,而且可以一夫多妻制。明朝对于婚内出轨是很严重的,会处以刑罚。

Trave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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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可以娶妻妾,无故休妻丈夫是要挨杖责的,对于婚外出轨和偷情也是要严重处罚的,明朝是很重视伦理道德的。

易

婚姻制度应该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如果将人类社会比喻成为一个人体的话,那么家庭就是这个人体中的细胞,一切的人类社会组织都是由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构成。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都在鼓吹所谓的婚姻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当今社会,以及一些毒鸡汤对于现在年轻人的误导,使得当今的婚姻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明朝的婚姻制度,以及一些古人的婚姻案列。希望更多的人能从古人的智慧中获得真的婚姻真谛,明白婚姻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意义。

明朝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中的重要性婚姻在《大明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说除了谋反叛逆之罪,这样的大罪影响统治者的统治,而占据《大明律》的篇幅比较多之外,就剩下关于婚姻的法律条款比较多,从这点来看,封建王朝统治者对于婚姻的重视。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明朝婚姻法的案列在明代,法律规定,谈婚论嫁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要媒人参与。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这个规矩。

不要以为古人搞这一套东西是迂腐和老旧,这个媒人不但是介绍人的意思,也是结婚双方的一个见证人,如果婚姻双方有什么矛盾和扯皮的,都需要这个媒人来从中调停和作证。

有这么一件案子,就是和媒人有关。许家和陈家是邻居,相互关系处的不错,于是双方就指腹为婚。许家是男孩,陈家是女孩。但是后来,陈家的太太,通过一个本家的媒人,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了一个姓黄的富商儿子为侧室。

许家给了陈家四两银子的财力(要知道,明朝的时候,四两银子够一个中等农家过一年)求亲不允,于是就告到了官府。

官府判决,因为许家和陈家本有婚约,且陈家收了许家彩礼钱,但是却悔婚。于是判决黄家和那个陈姓的本家媒人,一人出二俩五,一人出一两五,总够四两银子来还许家的彩礼。

陈家本家媒人,明明知道许陈二家有婚约,却还是明知故犯的给陈家找保媒,依据《明法》中“嫁娶违律,媒人知情”这一条款,将媒人判受笞刑。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媒人是导致出现种种矛盾的主要原因。

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官员的审判思路,判罚也给人感觉非常的舒服,受损失的得到补偿,主要的责任人得到惩罚,其中也能够看出明朝对婚姻和媒人的重视性。

关于彩礼的权力于义务古代男女双方的父母,决定好婚事后,都会相互之间在媒人的见证下写一个婚书。婚书的内容包括彩礼,嫁妆,以及结婚的双方的所有礼节和花销用度。

如果出现某一方违背婚书内容,就可以将婚书和媒人作为证据,以保护签订婚书的守信用一方。这种行为,就有效的解决了很多在快要结婚之时,以不结婚为要挟,迫使对方在经济和其它方面做出让步的行为。

在明朝的法律中,聘礼是确立男女关系婚姻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只要女方家里收了南方的彩礼,这个婚约就正式的被认可,受到《大明律》的保护。

在这条法律上,大明律承认民间的婚姻习俗,但是在尊敬习俗的基础上,也将习俗的行为规范话,就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就像当今社会,很多婚姻又开始了收彩礼的行为,但是因为迟迟没有对这样的民间习俗设定法律规范,导致很多女方收了彩礼后,又悔婚,但是却又没有相应的法规执行为维护男方的利益,导致很多因为彩礼的处置不当,而酿下的人间惨事。

女性自主婚姻权力很多时候,人们一想到古代的妇女,就觉得古代的女性在婚姻没有权力,受男性摆布,但是情况真的如此吗?下面分享一段明朝的婚姻官司。

昆山县一个寡妇范氏,育有一子一女。范氏的叔叔想把自己的侄女许配给宋家,但是这个寡妇范氏确于陈家有情。于是寡妇范氏就接受了陈家的彩礼而拒绝了宋家的彩礼。而宋家就串通范氏的叔叔将范氏抢回了自己的家。

事后,陈家去报官,这个案子到最后结案的时侯,范氏都已经有了身孕。但是就算是怀孕,官府的判决还是让范氏和宋家离婚,生完孩子后,在范氏族长的主持下,重新嫁给陈家。

而官府的判决依据就是寡妇范氏自己收了陈家的彩礼,就是说明范氏和陈氏自愿订立了婚约,依照自愿的原则,范氏和陈氏的婚约被《大明律》认可和保护。在《大明律》中规定,在明朝要结婚的话,男女双方必须要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

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明朝的离婚政策在《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淫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

这些规定虽然在现在看起来似乎不太尊重女性权力,但是其强调了对于女性道德的要求。与此同时,明朝的婚姻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力。

这就是三不去,第一不去是,妇女如果娘家没人的不准离婚;第二不去是,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准离婚;第三是如果男方先前贫穷,后来富贵的,也不可以离婚。

在实际的执行中,这三不去都是保护婚姻中的女性,但是如果三不去中的女性有出轨和违法的行为,就不再受三不去保护。

其实现在看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比如:男女在订婚后,还未成亲,任何一方因为疾病或者事故去世,没有办法履行婚约,男方没有就没有权利要回订婚的彩礼,女方可以不予理睬。

毕竟,这种婚姻无法履行的原因不在女方,主要是因为一种不可抗拒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方的权力。

再比如:如果订婚的男女双方,如果有一方犯下严重罪行,或者和别的女性以及男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另一方有权利退婚,男方有错,女方不必退回彩礼,女方有错,就要退回男方的彩礼。这样的法律条规,也是对婚姻中无辜一方的保护,基本上做到了明辨是非的原则。

明朝的入赘问题大部分的婚姻都是女方嫁到男方,但是也有的家庭,只生了一个女儿,没有儿子。如果没有后代,家庭的财产就很有可能被家族其它的同姓之人拿走,所以有后裔对一个家庭非常重要。于是就有了入赘的现象的发生。在明朝的规定中,入赘就是男子到女方的家里,成为女方家族的成员。这样的女婿被称为“赘婿”。

这种女婿也分为四种: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和归宗女婿。在订婚的时候,入赘的女婿也要写定养老和出舍的年限。

很多人都看过《武侠》这部电影,这里面甄子丹饰演的刘三喜就是归宗女婿,不但整个人都到了女方家里,孩子归女方姓,连自己的姓都归了刘姓。

明朝法律对于出轨问题的态度在明朝的法律中,对于婚外情和出轨是惩罚很严重的。因为家庭是社会构成的细胞,细胞如果坏死,则会影响到整个机体的健康。所以说家庭的不稳定,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潜藏的危机。

明代对于出轨和婚外情的处理和现代的处理方式,基本上就是倒着来的。明朝的处理是“罚奸不罚嫖”,而当今的社会是“罚嫖不罚奸”。

所以对于出轨和婚外情,明朝的惩罚是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因为在明朝时期,法律就是道德最后的底线,出轨和婚外情就是对于社会和国家道德底线的挑战。

古代就有一句话,十条命案,九件奸,很多的奸情都会引发出命案,依据明朝万历三十年刑部命案的统计,杀人案中,有68%的案件来自于男女奸情。

总结中国社会从古至今都是一个以礼法伦理为中心,法律为辅助的伦理社会。人情在我们这个社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客观存在的,不以物质为转移的。

在我们这个世俗社会中,政府一般是不会主动的去管理家庭的矛盾。所谓的“民不举,官不究”讲述的就是这样的一个道理。

所以,从大的方面来说,国家要保护婚姻中的无辜一方,要惩罚婚姻中的错误一方,这样才能让人们对婚姻更加的尊重和畏惧。从小的方面,婚姻的维护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维护,努力。毕竟一个社会的堕落,先从一个个家庭的堕落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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