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如何分割

鱼鱼缸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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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 房产证 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 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疑惑之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疑惑之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 房改房 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 房产证办理 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疑惑之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 贷款 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 婚后财产 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 购房合同 、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疑惑之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 按揭贷款 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 夫妻财产 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疑惑之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 买房 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疑惑之七: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 借贷 行为?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 借条 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疑惑之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 婚前个人财产 ,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疑惑之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小陆香香

小陆香香

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情形: 夫妻双方离婚,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5、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6、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屋,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7、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房产的分割不仅涉及归属问题,还涉及价值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合意,则不论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按照双方合意进行分割即可;若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合意,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的分割

一般来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等情况。


1、若双方就房产的权利归属与房产现价值达成一致,主张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补偿款,另一方配合过户;


2、若双方就房产的归属能够达成一致,但对于房屋现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开启评估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的现价值进行评估,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房屋现价值依照法院判决的比例支付另一方折价补偿款。


3、若双方无法就房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通过竞价的方式,即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竞价结束后出价高者依照其出价以及法院判决的比例支付另一方折价补偿款。


4、若双方无法就房产的归属达成一致,且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申请法院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后,再将所得价款在双方之间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5、司法实践中存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房产、小产权房、两限房等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或无法上市交易、以及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对于上述房屋,法院可能会如此处理:


(1)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待该房屋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实际分割;


(2)对于政策性住房、央产房等可能无法上市交易的房屋,除竞价方式外,法官可能仅确认双方所占房屋份额而并不实际分割房产,或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进行分配,而不会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给一方使用居住。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对于一些不具合法性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法院可能在离婚诉讼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合法后或争议解决后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boya 小宝薇

boya 小宝薇

法律分析:
一、如果房产于一方婚前财产的,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


二、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双方对于该房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无法协商的,则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木木夕

木木夕

一、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情形: 夫妻双方离婚,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5、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6、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屋,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7、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房产的分割不仅涉及归属问题,还涉及价值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合意,则不论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按照双方合意进行分割即可;若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合意,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二、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的分割

一般来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等情况。


1、若双方就房产的权利归属与房产现价值达成一致,主张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补偿款,另一方配合过户;


2、若双方就房产的归属能够达成一致,但对于房屋现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开启评估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的现价值进行评估,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房屋现价值依照法院判决的比例支付另一方折价补偿款。


3、若双方无法就房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通过竞价的方式,即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竞价结束后出价高者依照其出价以及法院判决的比例支付另一方折价补偿款。


4、若双方无法就房产的归属达成一致,且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申请法院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后,再将所得价款在双方之间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5、司法实践中存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房产、小产权房、两限房等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或无法上市交易、以及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对于上述房屋,法院可能会如此处理:
(1)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待该房屋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实际分割;
(2)对于政策性住房、央产房等可能无法上市交易的房屋,除竞价方式外,法官可能仅确认双方所占房屋份额而并不实际分割房产,或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进行分配,而不会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给一方使用居住。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对于一些不具合法性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法院可能在离婚诉讼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合法后或争议解决后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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