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上海人,男方外地人且失踪多年,现在女方办理离婚。程序怎么走比较好?请专业律师回答,谢谢啦。

野百合

野百合

如果对方离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再申请离婚,应当被准许。

也可以直接按下落不明起诉离婚。适用公告送达。

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需要去外地起诉。

法律依据:

1.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

3.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4.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

北京离婚律师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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