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

林诗晴

林诗晴

之所以在现实中要规定 同居 不会受到法律的财产保护是因为同居的关系太过自由而可能随时出现解除的情形,如果随意解除二者的关系就可能会导致本来混合的财产需要分割并归还给还本的所有者。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同居时的 财产分割 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同居时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 非法同居 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这也就成了法院审理分割 同居财产 案件时所遵行的基本原则。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 夫妻财产 的分割规定,按一般 共同财产 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 物权法 》,并于当年 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 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认可的,而 同居关系 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房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二、 同居财产分割 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可知,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关于 婚姻法 中关于的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我国只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 债务 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 债权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 解除同居关系 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 继承 死者遗产,且符合 继承法 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对于同居之后产生的财产不能简单地按照类似于夫妻的财产的分割方式,这样必然会导致部分人在同居期间支出比例过高而引发侵权事件,由于同居关系较为复杂,所以建议大家直接 找律师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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