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分居财产分割是否包括分居期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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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 分居 财产分割 是否包括分居期间的收入?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虽说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实际上双方也都没有行使和履行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期间不论是长是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法 第 13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应归个人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夫妻感情不和并长期间分居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求对这种 共同财产 平等协商处理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分居期间,夫方妻方各自处理其所得的财产,无须论究责任,可以认为是合乎生活情理的。如果夫妻和好或者离婚,则应依法按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处理。 二、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 、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4)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当然了,夫妻两个人由于分居两地,所以在此期间对各自的财产收入状况可能也是非常的模糊的。不过,因为理论上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告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分居期间对方的财产收入。同理,自己在分居期间的收入作为被告来说,也是有权利要求平等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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