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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
关键词:“强制”变为“自愿”
新《婚姻登记条例》两大亮点:(1)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时,不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证明;(2)准备结婚的男女不必接受婚前检查。
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彰显了人性化,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隐私权,但婚检是为双方领取健康“通行证”,准新人们在婚前接受身体检查,用一两百元和一天时间的代价换来对配偶的身体状况的了解不是坏事。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对方负责。
刘云峰
没有规定,我是律师,知道这个。
淡莫然
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条例并没有要求在结婚前进行体检的规定,只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就可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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