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民法典司法解释如何加书名号

千言万语

千言万语

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裁判文书引用修正前的规定,应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前最近一次的通过时间。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系吸收原司法解释而重新制定公布的,可以注明文号。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条 规定”;适用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可以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的通过时间。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 、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第一条 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 文时,应按条 、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 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第二条 如果某一条 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 例第十条 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 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 、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 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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