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梦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存在了。
因为凡是婚姻都必须到民政部门去登记,那才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 保护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析,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是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关系无需到法院去起诉离婚。并且法院也不会予以受理。
当然如果涉及到财产问题,也是可以起诉的,但那是一般普通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至于说到的承诺书问题,我想应该没有什么太多的作用,只能说明有这么个情况,其他就没什么了。
βнΖ℡
1、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目前,法律似乎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意义了,即不因事实婚姻的存在而追认合法夫妻关系,但在判定重婚罪时好像还是起作用的。
2、同居关系不是一个合法的法律关系,确切地说,与法律无关,解除也无须向法院起诉。
3、承诺书说明不了什么,而且上述所有涉及问题都是法律调整范围之外,不应也不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阿萨姆
1.按法律上来讲的确是事实婚姻
2.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但是现在是不是意味着这二个人已经不合了,所以在分开呢?)
3.只要有这个证明的确可以向法律提交作为非事实婚姻的证明
其实以上三点有点互相矛盾,首先要分清是什么事情,如果说双方不合要分开只要不是牵涉到财产,不需要通过法律的;如果说双方已经牵涉到财产方面,那么就需要双方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目前这些财产当初是由谁来购买的,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法律方面是无法受理的.
晓盼
现在的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
部分除外
但是1994年的显然不在内
除外的那部分是很早的
远甯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法.
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但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进行解除.对同居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准对你所说的情况,可以自行协商解除.
徐烨
1,王某与刘某的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一律看作同居。本案中当事人同居是在94年年底,所以应为同居。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针对本案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3。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上一篇:婚姻最好的状态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