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N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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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国家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

夫妻俩离婚,如果是一方有家暴,与人同居等过错造成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赔偿。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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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虽然建立了离因损害赔偿制度,但其所列举的适用该制度的四种情形过于狭窄,以下几点可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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