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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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即使夫妻双方离婚的,对于这一部分的债务,也需要进行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达成清偿协议,确定各自偿还的数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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