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放诗仙李太白
法律分析:
1、如果父母是结婚之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那么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配偶双方的,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如果子或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出钱购买房屋,应当认定为父母对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一方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