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茹
法律主观:
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权利义务关系的,则是有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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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权利义务关系的,则是有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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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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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丹妮子
法律主观:
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我国1950年《 婚姻法 》没有明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
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 赡养 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 再婚 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大家所总结的有关“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此外,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是想更多的了解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欢迎进入网进行 在线律师 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