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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軒軒公主
你好,关于是否应当退还彩礼,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男方女方已经办理登记结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主张,即(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综上,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应当由男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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