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
您好,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您只要愿意和您丈夫离婚,孩子抚养权、夫妻财产都能协商一致,那么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即可。您所说是因为拿了小三的钱同意离婚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民政局审查夫妻双方的离婚申请,不会过问双方离婚的原因,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申请离婚就能离婚;其次,拿小三的钱从而和丈夫离婚,这个行为可能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考虑清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