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梦
你好,如果是诉讼离婚,原则上是向被告户籍地的法院起诉,但是在夫妻双方都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是协议离婚,原则上也是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针对部分试点地区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
家与家律师特别提示,确定管辖法院或者管辖婚姻登记机关有诸多限制,在实践中不同机关的操作也会有所区别,建议你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人士。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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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员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相关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说清楚,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相关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由原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起草起诉状,可以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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