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户口不迁走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老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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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户口强迁问题始终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离婚案件中,户口强迁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房屋所有权判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拒绝将户口迁出的问题。案例:朱男与贺女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归贺女,但判决生效后,朱男拒绝将户口迁出。由于朱男拒绝迁出户口,会给贺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主要会影响房屋的出售,使贺女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带来瑕疵。如果贺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朱男迁出户口,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并且会告之户口强迁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但如果贺女去公安机关要求强迁,往往又遭到公安机关拒绝,因为根据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离婚产生的户口迁出不属于公安机关强制迁户的范围,公安机关强迁没有法律依据。解决方法:实践中,解决这种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权利义务的相互牵制。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贺女,朱男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法院一般会同时判令贺女向朱男支付房屋补偿对价比如说80万。如果朱男没有将户口迁出,贺女可以采取拒不履行支付所有对价款的义务来牵制朱男。比如,只给朱男50万元,待其迁出后再给付其余30万元。当然,这样的做法也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贺女给朱男80万元是义务,不能以朱男不迁出户口为由拒不给付。但由于目前社会体制没有给予贺女对付朱男拒迁户口的救济途径,所以,贺女的做法虽然是下策,但也是无奈之举。
二、子女户口强迁的问题比如说,朱男与贺女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贺女所有。但在离婚前,孩子的户口一直跟着朱男。现贺女要求将孩子的户口从朱男名下迁至自己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一般户口管理机关需要朱男贺女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但如果朱男拒不配合办理,贺女可以持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配合办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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