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离婚协议书算不算离婚?但是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还能不能分割财产?

小梅

小梅

拿到离婚证了吗?在民政局办完手续要给祢们离婚证的,离婚协议是证明祢们俩自愿离婚的一个协议证明!

萌熊熊

萌熊熊

婚后财产时可以分的

忠義

忠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按照该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于该类诉讼,应当予以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婚姻登记部门在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只是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并已经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安排,至于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并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说,该协议与当事人签订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在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之前,并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实质审查。因此,法院审理后,不能当然的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而应当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具体的审查。如果协议因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协议应当属于无效。
②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应当予以受理。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应当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象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惟一的标准。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尤其是对于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的目的,就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予以支持。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一般不应当将“重大误解”作为支持当事人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③当事人由于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其对撤销协议和宣告协议无效的区别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并非无效协议,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或者当事人请求的是变更或者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有关分割财产的协议或者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中有的部分属于无效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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