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化、回忆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 诉讼保全 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 保证金 ,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 诉讼 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 证据 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在 离婚诉讼 案件中,为了避免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 清算 和认定,当事人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机关的相关程序对夫妻之间的财产进行冻结和锁定,避免一方出现私自转移财产的情况,但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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