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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我国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1日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男女双方即使有子女,在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算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起共同生活即使有了子女,并不能改变双方同居关系的性质,也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双方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色彩霞
有孩子了就是事实婚姻,如果你们不登记的话,事实上,你们已是夫妻,你们最好是办理结婚证。
遗落的时光
有孩子了还在一起继续生活算事实婚姻
但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有孩子为什么不办理婚姻登记呢
这样孩子出生后也好上户口
不然是无法入户口的
勿忘初心-陌路&
我刚才帮你查询了,现在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了,必须有证才行。
JIU。
不算,必须要有结婚证,才是国家认可的
好人
有了孩子当然应该算是事实婚姻,但是前提是对方都是单身的情况下,这才算数的。
奋力拼搏
并不会构成 事实婚姻 ,法律上一般也不会产生事实婚姻的事例。 以上情况只会产生 非法同居 ,孩子只是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之
一,并不是全部。 法律依据: 第24条规定:“未到 结婚年龄 的公民以夫妻名义 同居 的,或符合 结婚条件 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 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 同居关系 处理。”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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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孩子算不算 事实婚姻 ,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 结婚 实质条件的,并在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前生子的,构成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吴妹妹
法律分析:现在有子女不算事实婚姻,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未依据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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