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
法律咨询
您好,我跟刘某于2010年协议离婚,两人育有一女,跟随刘某生活。2012年,刘某得知在同我离婚时,我曾私自变卖了一些夫妻共有财物,使得她的财产受损。但知道这一情形后,刘某并没有采取相关救济措施。2015年后,由于我事情较多,疏忽了对女儿的照顾,刘某很是生气,这时刘某想起来在离婚时我的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请问,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答疑
您好,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您可以提出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但是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次日起2年之内。本案中,刘芳自2012年知道您在离婚时私自变卖夫妻共有财产这一情形后,直到2015年才采取相关救济措施,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不是任何时间提起都可以被支持的,这也说明维权要及时。
刘巧英
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之日起3年内,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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