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的温柔
法律主观:
目前的证据还无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次起诉离婚 很难离,另外双方都是军人的话,离婚注意管辖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 提出离婚诉讼 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 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 。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提起离婚诉讼 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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