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通人和
根据民政部门相关数据显示,这几年全国离婚登记的人数呈逐年增长的状态。除了夫妻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导致离婚之外,还有不少夫妻为了逃避税务、债务、政策等原因而离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离婚”。
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没有想要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为了获得某些利益如规避限购政策、获取拆迁补偿等而离婚,等得到这些利益之后再复婚的行为。 但是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在法律层面上双方就不再具有夫妻关系,事后一旦发生争议,那么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郭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起李某开始领取低保,后因退休原因不再具有低保领取资格。为了重新领取低保,郭某与李某便协商“假离婚”,并约定将婚后的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归郭某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李某为了申请廉租房,将房产登记从双方名下登记变更为郭某名下,郭某也因此写下承诺书,承诺将房屋90%的产权归李某所有,并在2018年1月之前支付房款。后双方矛盾升级,李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将房屋90%的产权归李某所有。
一、离婚协议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经过协商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协议内容双方都无异议。但是对于“假离婚”来讲,双方登记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不是基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夫妻双方保留真实意思,通谋作假的虚假行为。
二、基于“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法律规定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李某与郭某为领取低保金、申请廉租房目的而离婚的,我们认为对于一方有所保留的结婚或者离婚行为,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关于财产的内容,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如继续领取低保金、申请廉租房而拟定的,且分割方案有悖常理,故 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财产约定均属无效。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知道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就立即解除了,双方书面约定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且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无效。所以 千万别为了“假离婚”而离婚,到时候发生争议,“假戏真做”可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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