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好
随着各国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跨国人员流动及跨国涉外婚姻日益增多,不同于普通家庭,涉外婚姻毕竟要面临两国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碰撞,加上夫妻长时间的两地分居,若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矛盾,难免会使夫妻关系疏远,进而导致感情破裂。那么,一方长期居住在国外,又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因各方面原因无法回国办理的情况下,该如何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呢?
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居住在国外的,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一方长期在国外的,国内一方可以到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反,若国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仍需要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关系:(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其次,需要准备诉讼材料。
国内一方起诉的:
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3、《被告身份证》,被告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结婚证》,也可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5、《证据材料》,证明婚后长期异地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国外一方起诉的:
1、《起诉状》及相关公证材料;
2、原被告《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等;
3、《结婚证》,也可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4、《授权委托书》,国外一方无法回国的,需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委托手续需要经公证认证手续;
5、《证据材料》,证明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境外形成的证据还需要经过公证手续,并经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6、《离婚意见书》,原告本人无法到庭的,需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的书面意见书;
以上材料均为诉讼基础材料,根据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材料可能有所调整。
最后,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涉外案件不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因涉及到涉外送达,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手续等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原因,诉讼时间相对较长。若国外一方有委托律师,可以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律师,否则,将要通过漫长的涉外送达流程,无法送达的,还要再走公告送达流程。经公告送达,国外一方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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