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同居,婚前女方要求退彩礼,能成功吗?

大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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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已经同居,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给付彩礼的一方悔婚,彩礼需要返还吗?

按照前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但鉴于双方已实际同居的事实,对于返还的比例,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需要法官综合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一些地方法院还给出了指导意见,所依据的标准则是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比如有的地方法院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当一方悔婚时,应返还彩礼,但不是全部返还,应返还不超过全部的百分之三
十。如果双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不超过全部的百分之五
十。如果生活在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不超过彩礼全部的百分之七
十。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在上文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
十。

律师提醒:彩礼首先是一种礼节,如果过度,便会变得“无礼”。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婚姻和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婚姻的缔结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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