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非婚同居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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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非婚同居纠纷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法律不保护非婚 同居关系 。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的“ 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但1994年《 婚姻登记条例 》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更是确认了这一原则。 由于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法院一般不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 的请求,对同居现象法律“不管”。同居关系下发生的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等纠纷,与夫妻关系下出现的纠纷在处理上不同。 比如某甲女与某乙男同居多年,并共同出钱买了一处房子。某甲女认为“ 买房 时觉得都是一家人了,没多计较,就以男友名义签了。”而之后某乙男突然提出和其分手,某甲女已经和他生了一个一岁多的小孩。此案中,某甲女只有拿出足够的 证据 证明“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钱买的”才可以分得房产。而在婚姻关系下,即使 购房合同 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没有约定,就属于 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 抚养纠纷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也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 诉讼 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如何处理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
1、不妨丑话说在前面。 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这恐怕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所以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
2、走进婚姻。 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3、保存和固定证据。 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 财产公证 或者 遗嘱公证 等。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早走进婚姻的殿堂,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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