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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梳理
1. 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效力的认定
(1)如果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委托他人为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当事人在进行过结婚登记后,有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及育有子女等情形的,因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结婚,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并不是影响婚姻关系效力的实质条件,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2)如果他人在违背当事人意愿或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或者冒名顶替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理由裁定驳回,如何处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结 语
婚姻关系是人身依附性较强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于除《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之外,一些涉及结婚程序上的瑕疵行为或者其他形式要件上的瑕疵,并不会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法院对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般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如果仍然认为婚姻关系成立存在瑕疵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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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冒名顶替的婚姻,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婚姻必须两个人真名实姓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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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李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王某以其姐王甲的名字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分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本案结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登记,因此,只能确定为婚姻登记瑕疵,因而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只能适用同居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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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冒名顶替的,应予严肃批评教育,指的是违法性,驳回离婚请求,不予办理。至于冒名顶替蒙混过关的,骗取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宣布此离婚登记无效,收回离婚证书,并对当事人和相关的第三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其罚款200元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