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走可以再婚吗

幸福的被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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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

我国法律在结婚和离婚时的户籍办理,都没有对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离婚后,女方不愿意迁移户口,有很多因素,有时也很无奈。

例如女方没有房产,其工作单位能同意迁移到集体户上,是行得通的办法。

但如果工作单位没有立户或者不同意,女方迁移户口时的住所登记就成为问题。

扩展资料:


一、户口迁移介绍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二、离婚后户口迁移手续

离婚迁户口手续:

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户口迁移手续。


1、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下户口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道理很简单,就如同要转去一所好学校,必须先要联系好接收的学校,然后再经过现在所在学校的同意,再带着材料去报到。

同样道理,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先落实后落下户口的地址,取得落下户口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下户口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需要证件:

户籍迁移,常见有两种,一种是女方户口迁移到男方,另一种是男方户口迁移到女方,流程和所需证件都是一样的,下面以女方户口迁移到男方为例。


(1)先到男方所在地的社区或是村委会开娶入证明,再持证明书、男女方身份证、男方户口本和结婚证,到男方派出所开户籍迁入同意书。


(2)再去女方户籍所在社区或是村委会,开嫁出证明一类的文件,持该文件到女方户籍所辖的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证。


(3)然后持上述证明和户籍迁移证、男女方身份证、结婚证、男方户口本等,到男方户籍所辖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3、针对女方离婚后户口回迁的政策

问题:


一、事情概况是这样的,男方自贡人,多年前和原配离婚,后在成都工作,结识了现任的老婆(女方之前也是离过婚的),女方原户籍成都金堂县又永镇永乐。

但双方回到金堂县竹篙派出所说:“成人回迁不了,”可是离婚是特殊情况,户籍回迁不能搞一刀切,要有细化的、可操作性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出台服务于老百姓。

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很好,可是离婚率也是很高的,类似离婚户口回迁难的情况困扰着许多人(女方),给男女双方和各自的子女今后的生活都带来了许多影响。诸如:再次处对象,户口还在男方,那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人的一生。

官方回复:

目前,外市户籍入户成都有积分入户、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技能人才入户等入户政策,并没有离婚后迁回原籍的入户政策。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目前李女士不符合入户成都的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户籍办理等相关业务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渠道拓宽宣传面,提高群众知晓率,有效提升公安办证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

许小娟

许小娟

户口是否迁走,与其是否再婚无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guofay

guofay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购房合同由出名人签署,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房子由借名人居住使用。导致了使用人和产权人分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属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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