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华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首先,该笔款项是否在婚姻期间取得。如果不是婚内取得,女方无权请求分割。
其次,如果该笔款项在婚姻期间取得,要看被征收的地是否属于男方的财产。如果被征收的地登记姓名并无男方,那么男方无权取得征收补偿款,女方自然也不能分到。如果男方的家庭自愿给了男方一定的钱款,那么可以视为赠与,在他们没有特殊约定单独赠与男方的情况下,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如果被征收的地是男方的财产,对于该征地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规定:一方面,有的法院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婚姻期间的一方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有的法院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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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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