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案件诉讼费

恋亲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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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 败诉方承担 。 原告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 ,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不过,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 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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