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开开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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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区别如下:


1.离婚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


2.离婚判决书是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形成的法律文书。


3.另外,离婚调解书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能对调解书提出上诉;


4.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的程序是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三、诉讼离婚要交哪些材料

诉讼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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