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明
夫妻双方离婚的,法院是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例如: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一般是判决给女方;两周岁以上至八周岁,法院综合判断男女双方的经济情况来进行判决;八周岁以上的,男女双方条件相差不大的,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听取孩子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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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情不和离婚孩子怎么判
1、判决视情况而定:
(1)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
(2)判给男方或者女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随一方生活等情形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一般离婚孩子抚养费年限多少年
1、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3)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1)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2)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年限一般需要到孩子十八岁以上为止。在达到十八岁的年龄以后,还需要满足具备够维持生活的水平。如果孩子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还是需要支付其抚养费。如果父母无收入或者无固定收入,则可以不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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