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
随着“包二奶”、“婚外情”、“一夜情”等这些非道德的现象呈现泛滥成灾出现时,无过错方在发现了过错方发生婚外情后,总是想方设法搜集证据,因为他(她)知道搜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在本篇付强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探讨婚外情证据对离婚诉讼的重要性及如何取得的问题。 一、什么是婚外情证据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产生的感情,婚外情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背叛。婚外情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为传统道德所不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能证明夫妻一方具有婚外情这一客观事实存在的证据都是婚外情证据。但婚外情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二、哪些婚外情证据可以作为法院断案的依据 我国法定的证据存在形式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上述仅仅是证据的形式要件,一个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还必须要满足“三性”的实质要求,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客观性”,即证据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所谓“关联性”,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没有关联的证据虽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因与本案无关而不会被法庭质证。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要件和搜集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通过盗窃、威胁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所以,当事人所提供的婚外情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就必须符合上述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能做到这些是很难的,尤其对不懂法律的当事人。付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因婚外情离婚的案件,女方耗费了上万元委托侦探公司对其老公的婚外情进行调查,时间持续了数月,当事人在取得录像资料后也自信满满,结果这些所谓的证据在法庭上一无是处,所有的辛苦付诸东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当事人对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了解造成的。
三、搜集婚外情证据的法律意义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句话直白一些理解也就是说:在法庭上,你讲是黑,我讲是白,公说公的,婆说婆的,那到底是黑是白,法官也不是神仙,没有菩萨一般的慧眼,无法辩明谁讲的才是事实。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要对所讲的每一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视为这个事实不存在。 在庭审过程中,每遇到证据的问题,当事人都会给法官讲:“我讲的绝对是事实,这个大家都是知道,不信法官可以去调查!”法官是绝对不会去调查的,举证是当事人的责任。即便是大家都知道,又或是地球人都知道,只要法官不知道,你还是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法官认可的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尽管你把客观事实讲述的一点不漏、无懈可击,洋洋洒洒近万言,然而你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来,那么法官除了不采纳你的意见,甚至还会制止你的发言,因为在法官看来,你讲的尽是无用的话,浪费了法官的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无论是什么诉讼案件,举证很重要。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无瑕疵,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是决定当事人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所在。 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婚外情、一夜情、通奸等严重违背夫妻道德的行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当事人如果不存在重婚、同居等法定情节,就不能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因此,搜集婚外情证据的法律意义并不大,但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也决不能忽视:
1、证明一方错了,背叛了婚姻,给其以道德上的压力,增加其心里负担,逼迫其在离婚诉讼中作出让步;
2、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3、博得法官的同情。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可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得到法官适当照顾。注意这里是“可能”,而不是必须,所谓“可能”就是有可能,也有可不能。因为有婚外情的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必须少分,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至于法院可能对无过错方的多分也仅仅是法官酌定情形而已。
四、如何调查搜集婚外情的证据
1、固定书面证据。即在一方承认有婚外情时尽力通过认错书、承诺书、协议书等方式把事实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2、注意搜集有婚外情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把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3、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需要注意的是:一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尽量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否则冒着极大风险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一切辛苦化为徒劳。二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金额不大,是完全没有必要委托调查公司的,委托调查公司所付出的费用和所承担的风险对于调查的效果来说可能得不偿失。三对于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因为激愤而将之公诸于众。因为,公诸于众的结果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出现意外;更重要的是,公诸于众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五、律师提醒 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各个环节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保证上述线条的无懈可击,这也使诉讼的结果存在变数。一般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发生会遗留很多证据,有的证据是有利的,有的证据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甄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强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士所能考虑周详的。
因此,对于自己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有可能千辛万苦搜集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偿失了。付强律师特此声明:本文为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师保护,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