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月
李某之女能分得财,当然有财产可分啦!!!
李某再婚前的房屋是属于李某、亡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是2人平分(1人1半)。
因为妻子已去世,妻子的财产按照继承法规定: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妻子的1半房产按李某与女儿每人继承1半遗产(各占房子的1/4)
所以女儿起码有再婚前的房屋的1/4产权!!!(这个和其女的户口是否从李某处迁出,1点关系也没有。迁了户口就不是你和妻子生的吗??不可能~~)
再婚后的房屋,因为是属于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2个人都还健在,各占1半的房产,和其子女没有关系……(如果李某想现在就将自己的遗产分配好,也可以现在分的……)
如果现在分遗产,就看李某是怎么看待“王某与前夫生有一子”的问题了……(是否愿意分自己的遗产给他……)从法律上看,“王某与前夫生有一子”,只要“王某”在“李某”去世之前没有和“李某”离婚,那个儿子就肯定属于李某的儿子,可以分割李某的遗产……(相反也一样成立,李某的女儿可以分割王某的遗产)。
按法律上的:李某的女儿在李某死后可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配偶(王某)和子女(王某与前夫的一子、李某的女儿),共3人平均分割遗产。
即:李某再婚前的房屋(那3/4),和再婚后的房屋(1/2)进行平均分割。
每人可得李某再婚前的房屋(1/4),和再婚后的房屋(1/6)
按“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价赔偿40万,再婚后的房屋作价赔偿10W”计算。在李某不想分自己的遗产的情况下:李某之女最少可以得到“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价赔偿40万”的1/
4,即10万元!!(亡妻留给女儿的,至于父亲是否想给女儿就自己考虑吧……)
摩宇宏天
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双方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意思表达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遗嘱,则按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夫妻财产分离,剩余一半属遗产,由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小猫咪
李某只享有从其母亲那里继承下来的份额。李某占3/
4,李某之女占1/
4,补偿得40万,李某之女可得10万。
比利时杨坤
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对财产确权,确定那些财产属于死者个人所有。规定是,再婚前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再婚后取得共有财产有一半属于死者个人所有。
以上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有继承人办理继承。
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亲生子女和继子继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
诺言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该案中,李某的继承人包括李某子女和现任妻子王某,如果和王某之子存在扶养关系,王某之子也是继承人。
关于财产分配如下:
李某与亡妻建造房屋拆迁赔偿款40万中,李某享有30万,李某子女享有10万(李某拥有20万,另外10万从亡妻处继承)。
李某与王某建造房屋拆迁赔偿款10万中,李某和王某各得5万。
若李某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李某之女、王某、王某之子(若存在扶养关系)共同继承其35万遗产。
扩展资料: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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