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当弘毅
上海目前没有可以查询的网站,以下是参考:
夫妻分居调沪办理告知单
一,受理单位
1,浦东新区人事局:申报单位系机关,事业单位
2,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单位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三,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1)由申请人提供: 在沪方书面申请(签字);婚育证明(结婚证书,随迁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无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已婚未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情况登记表(须有调入,调出,申报单位的意见和盖章);调入方近期(三个月以内)体检报告(外省为市级医院,本市为区级以上医院); 夫妻双方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验证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由调入单位提供: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调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期3年以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由申报单位(在沪方单位)提供: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申请报告(盖公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4)落户证明:申请落户自购房处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落户处户口薄与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入户的书面证明;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或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证明,单位或服务窗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以下事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
婚姻登记机关全称: ,
详细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五,注意事项: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2,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与申请人一同前来我处办理申请,来前请预约;
3,硕士,博士学位须到市人事局(高安路19号)进行学位认证;
4,因核实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性的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5,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我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受理地点
1,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新区政府大楼1号楼1707室
咨询,预约电话:28282215
2,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浦东新区张杨路1996号 咨询,预约电话:58606935
七,后续手续
1,持《登记表》到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办《准迁证》;
2,持《商调函》到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档案通过机要途径寄受理单位;
3,到外省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至上海落户地(由外省市派出所出具《迁移证》);
4,在档案到达新区人事局后,当事人持《准迁证》,《迁移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落户证明信》;
5,持《落户证明信》和《确认单》(随《商调函》一起发放)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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