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義
法律主观:
1、协议离婚的,持下列材料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 :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结婚证
(3) 离婚协议书 (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
2、诉讼离婚,双方经常居住在上海,可在上海 提起离婚诉讼 。 起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诉状;
(2)结婚证;
(3)被告的户口证明、离开户口所在地满一年的证明;
(4)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5)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能够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6)以前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的判决书、证人证言、居(村)委证明等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7)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照片、书信、被被告暴力致伤的病历等能够证明被告对离婚负有过错的材料;
(8)证人证言、子女意愿等证明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成长的材料;
(9)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负担 子女抚养费 数额的材料;
(10)自己的失业证、患病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