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还有义务吗?

菲菲的老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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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刘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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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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