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黄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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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条件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注意:2021年1月1月《民法典》施行后,需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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