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随风、。 发布日期:2023-06-03 08:08:03 浏览:336
作者:陆贤凤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1、发改委:项目审批,递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
获得联批通知书
2、环保局:递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环评报告表。获得签署意见
3、根据联批通知书要求,取得消防、规划、国土等部门签署意见。
4、招商局:获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预赋码通知书
6、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7、公安局:刻制印章
8、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商务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0、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和外汇核销手续
11、税务局:办理国税、地税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2、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13、公安局:刻制发票专用章
14、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
15、海关:办理海关登记(通过报关行)
16、检验检疫局:办理企业信息名录登记和企业出口资格认定
17、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18、南宁海关:电子口岸登记
19、财政局:财政登记
20、统计局:统计登记
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荣 发表于 2023-06-03 09:25:32
广西桂林律师收费标准
很多当事人遇到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需要委托桂林律师办理,然而却不知道桂林律师的收费情况,这种现象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为此,本律师特公布现行桂林律师收费标准,以便当事人了解,在委托律师前做到心中有底。
桂林律师收费标准是国家法定机构制定的律师正常办理案件和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费用需要。通常情况下,只要律师的业务水准和声誉达到行业一般水平,都会在该标准内收费。当然,市场法则下,律师的业务水准和执业经验的差异也决定了具体收费上存在一定差异。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 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第十条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收费标准后愿意协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实行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协议,明确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费标准并经确认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等。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及收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争议标的、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可以协商选择采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双方协商一致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审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 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 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十、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十二、本收费标准自2013 年5月1 日起施行。
广西桂林律师收费标准
作者:陆贤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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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项目审批,递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
获得联批通知书
2、环保局:递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环评报告表。获得签署意见
3、根据联批通知书要求,取得消防、规划、国土等部门签署意见。
4、招商局:获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预赋码通知书
6、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7、公安局:刻制印章
8、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商务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0、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和外汇核销手续
11、税务局:办理国税、地税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2、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13、公安局:刻制发票专用章
14、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
15、海关:办理海关登记(通过报关行)
16、检验检疫局:办理企业信息名录登记和企业出口资格认定
17、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18、南宁海关:电子口岸登记
19、财政局:财政登记
20、统计局:统计登记
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广西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
2014广西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广西区统计局: 2011年 月公布 2010年广西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84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2653.5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 元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元
3、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4个月= 元
4、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2个月= 元
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0个月= 元
6、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8个月= 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元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4个月= 元
3、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2个月= 元
4、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10个月= 元
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8个月= 元
6、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6个月= 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18个月、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五、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2653.5元/月×6个月=15921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月×20年=382180元(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五、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653.5元/月×50%=1326.75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53.5元/月×40%=1061.4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53.5元/月×30%=796.05元/月
九、工伤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14广西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整理:简军律师
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3.7.1.-----2014.6.30.)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243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2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008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24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878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846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一一年统计数字
4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19131
采 矿 业
34107
制 造 业
30699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925
建 筑 业
2515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029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7198
批发和零售业
30799
住宿和餐饮业
20408
金 融 业
74367
房 地 产 业
3013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64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986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166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5703
教 育
3435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534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283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65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第44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简军律师提示
2013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广西婚姻法律师咨询
桐宝 发表于 2023-06-03 10:42:54
相看两不厌 发表于 2023-06-03 10:42:54
蓝天 发表于 2023-06-03 10:44:15
淑慧 发表于 2023-06-03 10:45:57
Andy 发表于 2023-06-03 10:52:09
胡乐言 发表于 2023-06-03 10:52:43
我心飞翔 发表于 2023-06-03 08:25:23
随遇而安 发表于 2023-06-03 08:25:39
随风、 发表于 2023-06-03 08:25:51
娇软甜伤, 发表于 2023-06-03 08: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