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婚姻介绍所

提问人:浅爱如初。     发布日期:2023-08-09 23:48:03     浏览:775

最佳回答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20、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21、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律师对不依法安排会见进行投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办案部门执行。
22、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23、对于律师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确属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会见罪犯时,应有二人参与。

第四条律师会见罪犯,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省监狱管理局办理手续:

(一)会见罪犯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证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律师接受其他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诉讼案件,如需会见罪犯收集证据材料,应当在会见罪犯申请书中说明收集证据的性质、范围和作用。

第六条律师会见罪犯的时间和次数,原则上不予以限制。

第七条律师会见罪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监狱警察的安排;

(二)严禁携带刃具、械器、药物、毒品和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三)不得为罪犯捎书带信或者给罪犯提供现金和其他物品;

(四)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拍照、录音和摄像;

(五)不得散布不利于罪犯改造的言论;

(六)不得诱导、煽动、协助罪犯脱逃。

第八条律师会见罪犯的交谈内容,可能影响罪犯改造情绪的,应当事先告知监狱警察,配合做好稳定罪犯工作。



~~~荣     发表于 2023-08-10 00:45:27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