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风残月
领事婚姻登记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
重庆律师:
(四)结(离)婚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两种事项:结婚、离婚。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结(离)婚效力,主要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两种事项。然而,在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除5个无“婚姻登记”条款外,有28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登记”、9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6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民事)婚姻登记”。其重要原因之
一是各国法律对领事婚姻登记效力的承认情况各异,具体如下:
1、承认领事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2、不承认领事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3、承认领事结婚登记、不承认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
4、有条件承认领事办理婚姻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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