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妻子残疾,丈夫应给予扶养;丈夫与残疾妻子分居后不给抚养费,涉嫌遗弃罪;丈夫起诉离婚,残疾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会调解不予离婚。
2、妻子下肢瘫痪,没有劳动收入维持生活,丈夫应当给予扶养。丈夫决定分居,不给予扶养的,属于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因而,(1)妻子可以起诉要求丈夫给予抚养费;(2)在离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丈夫应少分,并且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妻子给予适当帮助;(3)丈夫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妻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丈夫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涉嫌遗弃罪,受害人(妻子)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