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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布拉德皮球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换句话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其特征是共同生活,也称为姘居。 所以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则的,由于客观情况比较多,如平时在宾馆相聚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如果不认定为非法同居的话,显然是有违于客观事实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因此,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应以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作为核心点来考虑,而不以表面吃喝作为重点。因为,稳定的两性关系其感情基础比较牢固且具有持久性,这种不正常的有感情基础的婚外情人关系,势必损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并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与精神的损害,故以非法同居来确定其过错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是完全必要且符合婚姻法之本意的。由于姘居或婚外情人关系复杂,那么在将来的取证、调查方面比较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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