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Aser。 发布日期:2023-05-12 08:36:04 浏览:465
zhanzhao 发表于 2023-05-12 11:19:36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6)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7)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8)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0)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在分割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按均等分割的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竞价是否必须双方都同意?)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清算完毕后,另行处理。
(11)离婚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变卖、毁损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该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以其他共同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抵偿的,差额部分由该方折价补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藏匿部分的财产。对非法藏匿处理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的,不予支持。
(1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指在民政部门)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4)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村中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方有耕种能力和条件的,应在征求对土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对土地承包权予以分割。一方无耕种能力和条件的,可将土地承包权判由另一方享有,由其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15)婚后购买的商业性质的保险所得的保险金,应根据保险性质区别对待:对具有明显人身专属性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所得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对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如生存人寿保险、生死两全人寿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其中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为受益人投保的,受益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用共同财产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属于子女所有,子女未成年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代为管理;对财产保险所得的保险金,应根据其所保险的标的物的性质确认其权属。
第二、关于房屋的处理原则
(1)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价格。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价值鉴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要求分得相应房价款的,当事人或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另行处理,可确定一方使用,按同等房屋一半租金?给付对方使用费补偿。
(3)婚前一方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应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性权利,离婚后应由其继续行使;婚后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其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对承租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或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单位管理的公房,可实际分割或判由一方承租并给予另一方补偿;承租一方当事人单位管理公房的,原则上由该方继续承租,并由其向对方进行使用权补偿。在上述公房承租权的分割中,应体现照顾妇女、子女残疾人、无过错方、低收入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应注意征求房屋产权单位意见,以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取得房屋承租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费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根据鉴定部门对房屋使用权价值的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十)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期间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十一)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由致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可判决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按照致害程度赔偿1000-3000元。
(十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或者直接给予货币补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在适用“帮助所有权”时需要注意的是,以房屋所有权提供帮助只是手段之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帮助”形式,如是否具有提供帮助所有权的房源、结婚时间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不能不区分任何情况,动辄判决“帮助所有权”。
婚姻财产纠纷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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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一)自力救济 深圳盐田律师事务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深圳盐田律师事务所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1、吴某珍诉深圳XX医院美容手术侵权案 要点:尽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非医疗事,代理原告从医疗主体和举证责任角度出发胜诉。该案媒体有跟踪报道。 2、何X俊诉东莞南山XX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代理原告) 要点:在当事人举证不足的前提下,代理当事人积极调解,促成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 3、曾X慧诉罗湖区XX商铺转上纠纷案 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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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四大权益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9日在全总举行的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特别规定》正文共计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等墨汁、法律责任等内容。张世平介绍,相对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相较于老《规定》,《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这其中,包括了女农民工;
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的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
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产假从90天延长到了98天,实现了产假与国际相关公约的接轨,明确了女职工流产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等。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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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气 发表于 2023-05-12 1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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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色彩霞 发表于 2023-05-12 11:00:04
视频为家理律师事务所杨然然律师讲解的《婚姻中家暴,应该怎么办?》婚姻问题。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等法律服务,如您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3263182787,提供主任律师一对一免费咨询!
小小小小小 发表于 2023-05-12 1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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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主任:雷海军律师 婚姻专业律师:王秋霞律师、柳倩律师
炫彩虹冰之凤 发表于 2023-05-12 11:00:20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有个唐海洋律师,擅长处理离婚案件,他的电话0755-66802247。
平行时空 发表于 2023-05-12 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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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波遂流 发表于 2023-05-12 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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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 发表于 2023-05-12 11:00:29
แสง 发表于 2023-05-12 11:03:00
凡哥的生活 发表于 2023-05-12 11:21:35
周建英 发表于 2023-05-12 08: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