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郭俊华。 发布日期:2023-07-27 04:48:12 浏览:544
徐九星 发表于 2023-07-27 05:07:35
王女和张男1990年在深圳登记结婚,结婚1年后,张男辞去公职经商,与他人一起开设了一家公司。3年后,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张男于是又与其他商业伙伴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开设了若干性质相同的公司。与此同时,由于个人资产的迅速膨胀,张男还购置了大量房地产,手上有较大金额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车辆若干。但是,有倒是,男人有钱就变坏。张男在事业取得成功的时候,已经开始享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精彩生活了。王女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于是提出与丈夫离婚。张男后来同意离婚,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之后,2003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女方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规定及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张男无相反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中,王女和张男采取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对子女和财产都有一定的处理。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就财产来说,双方约定当时双方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对财产有了一定的处理。但是,在离婚之时,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当时双方居住的房产外,在男方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同时还有股票、现金、公司、车辆。对这些财产双方都没有明确处理,而一直处于男方名下。
对该没有明确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是视为按照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示的财产按照已明示的方式处理,即归确定的一方所有,未明示的财产通过推定确定为双方是通过默示的方式确定为归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还是认为没有明示的处理的财产仍处于未分割状态,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
对于该问题,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上均没有明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现今人民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来看,在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是主张自己在离婚时不知道有该财产的存在,而对对方当事人来说,大部分情况下也无法证实对方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因此,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的诉讼请求,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知道对方手中肯定还有其他的财产未分割,而当时又没有提出要分割,双方仅分割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该未分割的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呢?
比如本案中,王女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可以说自己对男方名下有房产、股票、现金不清楚,是男方隐匿了,要求分割,但是王女却很难对其生活所在城市的男方的公司不清楚,对男方的车辆不清楚。假如王女说其对男方在当地的公司不清楚,男方可以反问他,如果我没有公司,我如何能支付女儿30万元一年的抚养费;假如王女说其对男方的车辆不清楚,但是王女和张男朝夕相处,男方随便找个证人就可以证明王女见过男方的车辆,而从正常的角度推理,王女再对家庭财产不关心,也不会不关注男方天天使用的车辆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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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
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
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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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存折中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1万元以李某的名字和密码开立了一张定期存折,存折由张某掌管,存折于2006年2月1日到期,李某于到期日后几日内提出离婚,并将存折挂失后将全部钱取走。张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本案中要李某主张为自己财产,张某主张为二人共同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应由李某负举证责任,有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李某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存款为其个人所有,则应推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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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实录一:女儿十个月,她想要离婚
电话响,接通,一个年轻女子哭着说:“是王律师吗?我想要离婚。”
我(先使她控制一下情绪):“我是王维琼,请问你怎么称呼?”
她:“我姓张。”
我:“听声音你应该很年轻。”
她:“我28岁。”
我:“哦,那你有孩子了吗?”
她:“有一个女儿,现在十个月了。”
我:“孩子这么小,是他有家庭暴力,赌搏,酗酒或者外遇?”
她:“这些都没有。”
我:“那是他严重干扰你的正常工作生活?”
她:“也没有。”
我:“那你们两个有什么大的矛盾冲突?”
她(有点不好意思):“也没什么大的矛盾。”
停了停,她开始说:“孩子生下来,他妈就说身体不好不给带,他在鲁山县XX公司上班,只有周末回来,我经常和女儿住在娘家, 都是我娘家人帮着带孩子,我还要做生意,他也不去我家看我们,他妈一说什么他就和我生气,我妈那边也老是不满意他家,我都有两个月没有回他家了,现在孩子什么都是我买我管,他家不管还老生气。”
我插问:“你们结婚以后就在他家住对吗,相处得怎么样?。”
她说:“是,一直相处得挺好的,直到有了孩子。”
我:“是不是他家嫌弃是女孩?你丈夫对孩子好吗?”
她:“也不是,他对孩子很好。”
我:“他给你交钱吗?”
她:“他没交钱,每月还房贷。他给孩子买奶粉。”
我:“你们有自己的房子?”
她:“是,离他家很近,是一个小区的,上个月刚装修好。”
我(松了一口气):“这就好办了。”又问:“你说要离婚,他是什么态度?”
她:“他说就是不离,就这么过下去。你说这样我能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我:“你可以起诉,但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你们又没有大的矛盾,他也没有法律上规定的那几种过错,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
我:“你一定要离婚吗?假如离婚,孩子不还是你家人帮忙照看?他们就不报怨啦?”
她(犹豫):“也不一定,可是这样老生气。。。”
我:“你们两个又没有大的矛盾。。。(此处有长篇大段劝告的话,中心意思是要她珍惜自己的小家庭,根本矛盾在于双方家长,小两口在中间受了不少夹板气,建议他们尽早搬出自己单过,孩子可以花钱找人照看,不要再劳动任何一方家长。)”
最后,她说:“王律师,你能不能和他谈谈?周末你有没有时间?”
我:“两口子的矛盾,外人介入的越少越好,你们自己先商量吧,需要我帮助随时打电话就是。”
她:“好的,谢谢你。”
后来她没有再打电话。
注:写完此文,冲动下我打电话询问,小张不停地表示感谢,说他们已经搬出来了,现在过得挺好的,真高兴啊。呵呵,我,是不是也做了一次别人生命中的贵人?
此为咨询实例,时间应为2011年4或5月份,当时本人还在河南平顶山市,本文凭记忆写出大意,非原话。 (本文写于2011年7月14日,深圳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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